一、五个严禁、十七个不准
(一)严禁拉票贿选
1、不准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选举中,通过宴请、打电话、发短信、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。
2、不准贿赂代表。
3、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。拉票贿选,直接破坏民主规则,严重影响选举公正。
(二)严禁买官卖官
4、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、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,贿赂他人。
5、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、收受贿赂。
(三)严禁跑官要官
6、不准采取拉关系、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,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。
7、不准封官许愿,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、打招呼。
(四)严禁违规用人
8、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。
9、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。
10、不准任人唯亲,指定提拔调整人选。
11、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,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。
12、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、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。
13、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。
(五)严禁干扰换届
14、不准以威胁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15、不准编造、传播谣言,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。
16、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。
17、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。
二、五个一律
1、对拉票贿选的,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,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,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或者依法罢免,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;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,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。
2、对买官卖官的,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,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;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。
3、对跑官要官的,一律不得提拔重用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,并记录在案;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、说情、打招呼的,要严肃批评,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。
4、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,一律无效,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5、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,一律严肃查处,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